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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部门联手为失信企业戴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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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凡是上了海关“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33个部门的联合惩戒。上述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39项惩戒措施,将成为失信企业的“紧箍咒”。

  

惩戒失信企业拓展到相对人

  

据了解,《备忘录》包括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方式、惩戒措施和动态管理等4部分内容。

  

“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3月2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就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备忘录》特点时说,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李国认为,此次《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体现了部门协作力度大。失信信息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联合惩戒措施实。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特别是企业失信成本高。”李国说,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五大措施惩戒失信企业

  

记者注意到,《合作备忘录》中对失信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共有5大类39项,既有特定部门单独适用的,也有各部门联动响应实施的。

  

纳入黑名单类措施。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限制性管理类措施。如,法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惩戒参考类措施。如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8大标准评判失信企业


哪些行为构成海关所说的失信企业,并会受到惩戒?李国给出了8大评判标准。


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包括: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并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一年内多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搞“空壳企业”;因各种违法违规情况,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海关所列举的一些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让其享受到与一般企业同等待遇。“但不能说今年违法违规了,明年歇一年,后年再来,如果形成一种恶意循环,我们会加重惩戒。特别是一些企业背后的个人,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所以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我们也会在措施里面予以关注和管控到位。”李国强调说。